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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您詳細的農林牧外籍移工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名額計算、聘僱費用等資訊。
工作內容:從事農、林、牧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項目 | 內容 | 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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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種植 | 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 |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 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蔬菜種植 | 實際生產規模達1公頃以上 |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 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果樹栽培 | 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 |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 具備果樹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雜糧作物栽培 | 實際生產規模達10公頃以上 |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 具備雜糧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特用作物栽培 | 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 |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 具備特用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設施農業栽培 | 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或22萬5千包以上
|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 具備設施農業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種苗產業 | 水稻育苗產業: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並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
其他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身分擇一 | 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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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證影本及農保資料 | 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
事業單位:相關法人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1.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月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2. 於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五件以上。 |
雇主 | 人數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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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或農民團體 | 10人(含)以下 | • 本勞和移工1:1
• 僱用員工人數10人(含)以下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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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 | • 35%可外加就業安定費最高至40%
• 僱用員工人數逾10人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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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含法人及非法人資格) |
農林牧移工(雇主月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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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 NT$28,590/月 | 依勞基法及勞動契約規定 |
就業安定基金 | NT$2,000/月 |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健保費 | 約 NT$1,384/月 | 依投保薪資NT$28,590計算,移工自付443元/月 (自114年1月1日起) |
勞保費 | 約 NT$2,301/月 | 依投保薪資NT$28,590計算,移工自付658元/月 (自114年1月1日起)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34,275 | 不含加班費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