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召開勞資會議5大錯誤樣態勞動部提醒企業注意
召開勞資會議5大錯誤樣態 勞動部提醒企業注意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9月9日報導】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企業不論規模大小皆須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尤其是要申請引進移工或中階技術人員的企業,更要按時辦理勞資會議;勞動部9日彙整審查實務中常見錯誤樣態,包括會議召開未達法定人數、會議通知期間未達7日等,提醒各企業應注意及配合辦理。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說明常見錯誤樣態如下:
一、會議未達法定人數:勞資會議須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代理人不得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如未符合法定人數,會議即屬未成會,須重新召開。
二、不得與分公司或子公司合併召開:設有30人以上之事業場所(如分公司、廠房、分區辦公室)應各自召開勞資會議,母公司亦不得與子公司合併辦理,避免違反規定。
三、勞資代表名單須完成備查:勞資代表如有遞補、補選或改派,事業單位應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否則視為程序不全。
四、會議通知須符合法定期間:會議通知須於會前7日發出,議案則須於會前3日分送代表。通知期間計算須依民法規定,自翌日起算至會議前一日,確保程序合法。例如:事業單位勞資會議開會通知於本(114)年9月9日發送,自9月10日起算至9月16日為7日之通知期間,會議時間應訂於9月17日或之後的日期。
五、視訊會議須留存電子紀錄:若以視訊方式召開,應妥善保存與會者身份及出席事實之電子紀錄,如線上簽到、系統登入紀錄、線上會議截圖等,以作為會議合法召開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