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起雇主新聘外國專業人士須提撥百分之6勞退金
115年起 雇主新聘外國專業人士須提撥6%勞退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1月2日報導】
配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專業人才,並強化專業人才長期留臺誘因,115年起,雇主新聘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須為其提繳薪資6%的勞退新制,另已在聘僱中,外國人6個月內若未以書面提出保留勞退舊制,則一律轉為適用勞退新制。
依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每月需為勞工提繳不低於6%的勞工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中,但僅適用本國人及取得永久居留證外國人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則放寬至在我國的外國專業人才及特定專業人才在取得永久居留證前即可適用勞退新制。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表示,依攬才專法規定,115年起新聘的外國人應適用勞退新制,若是在新法生效前就獲聘的外國人,除非外國人於新法上路6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還想繼續適用勞退舊制,否則就應適用勞退新制,而原本舊制年資則可依勞退條例「保留」,經勞資合意後則可以結清。
另外,攬才法也放寬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之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就業保險,115年起,雇主須為具永居外專人士投保就業保險,與本勞一樣在非自願離職時,可領取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雇主若未為外專人士申報加保,將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10倍罰鍰。
【答客問】
問:外國技術人力為何?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
答:勞動部說明,114年12月30日公告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除原已開放製造、一般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家庭看護等技術工作外,本次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資深移工轉任),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自海外引進)。
勞動部指出,外國技術人力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技術人力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至於轉換規定,則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聘僱許可3年期間屆滿,則可以申請期滿轉換。




